不外,任何一種簽名或蓋章,都有偽造的問題,即便是紅色的印文亦然,那麼一個透過傳真機、印表機印出來的簽名或蓋印,是否更不輕易判斷他是不是是偽造呢?所以固然本來遵照法令,如許的快捷體式格局也能讓契約有用成立,兩邊均受合約條目的羁絆,不外,當此中有一方要從中作怪、或想否定契約而爭執簽名蓋章的真實性時,就又回到舉證上的問題了,此時,傳真傳過來 翻譯簽名蓋印是誰的、傳真、掃瞄、email是不是是有權限的人所為?是不是有人將黑色 翻譯印文以各式剪貼技能複製到另外一份合約上,這些都有可能成為爭執的核心,所以假設今天我們並沒有那麼急著要簽下合約,最好仍是正式補上一份雙方在統一份紙本上蓋紅印或親筆簽名 翻譯契約作為正本,更避免爭議的體例,就是在見證人見證下兩邊會面同時簽訂,或拿去請公證人公證。另外,法律上劃定的要式契約,例如不動產契約,就必然要依照法定體式格局訂立。
需先說明的是,本文並不是商量數位簽章或電子簽章,該等動作是指:例如在網路商鋪或軟體下載 翻譯頁面上按下「我接管/我贊成」、在文件電子檔的簽訂欄上打上名字,或以剪貼體例在文件電子檔簽署欄上貼上簽名或蓋印 翻譯掃描圖檔,和利用PKI、XML等金鑰/憑證進行各種買賣 翻譯社
若今天合約成立與效率之準據法是中華民國法律,則依我國民法第三條:「依司法之劃定,有利用文字之必要者,得不由本人自寫,但必需親自簽名。」「若有用印章代簽名者,其蓋印與簽名生劃一之效力。」,好,所以我們合約內容談好以後,將公司 翻譯大小章以紅色印尼蓋上去今後,我們這一方算是簽名了,但若何投遞到對方呢?依民法第九十五條劃定:「非對話而為意思透露表現者,其意思透露表現,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,發生效率。」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:「非對話為要約者,依平常景遇可等候承諾之到達時期內,相對人不為許諾時,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翻譯社」所以我們紛歧定要用紙本郵寄、快遞給對方才算功令上 翻譯「達到/達到」相對人,用傳真機將文件傳送到對方的傳真機中,或掃瞄為PDF/TFT/JPG檔以後以email發送到對方 翻譯電子郵箱,不管對體例什麽時候開啟此封電子郵件、什麽時候拿到印出來的傳真紙,都算是法令上的「到達」了;接下來是對方簽名 翻譯問題,對方若也用傳統體式格局,從傳真機抽出合約共幾頁,可能拿去影印一次,或是用印表機將email 翻譯附檔逐頁印出來,然後將公司巨細章以紅色印蓋上去,對他來講,這也構成法令上的簽名,同時是表示對這份合約的許諾,即使另外一邊的蓋印是印出來的黑色也沒有關係,當此意思默示到達(回到)我們這一方時,不管是郵寄、快遞該份紙本,或傳真,或email各式掃瞄檔,只要這份上面有他們的簽名(蓋印) 翻譯合約回到我們這一方時,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:「當事人相互透露表現意思一致者,不管其為昭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」 這,就是一個以傳真或掃瞄email體式格局完成合約簽訂的例子,契約有效成立!
合約可以用傳真或掃瞄為PDF檔來完成簽訂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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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如今天是跨國 翻譯合約,則更有可能基於爭奪時效而利用傳真或email掃瞄檔的體例簽約。就大多半國度而言,這類體例依然是能有用正當的成立合約,首要原因在於,所謂契約的成立,破除某些特定 翻譯法律行為若有關不動產、親屬、擔當等法律有劃定一定的體式格局以外,其實只要「雙方意思一致」就組成契約,所以不管是如我國民法以「許諾的意思透露表現達到相對人」作為意思一致的時點,或如美國以「許諾人發出許諾通知時」作為意思一致 翻譯時點,兩邊正本就未需要在同一地址、同一時候、統一張紙上來成立合約。不外,遺留的問題是當未來兩邊有任何爭執時,這個不是鋼翰墨水直接寫上去的簽名,乃至可能是用掃瞄圖檔貼在合約電子檔上的簽名,確實是給兩邊律師一個很好闡揚的空間!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blog.roodo.com/justlaw/archives/18359625.html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